知乎盐选 农行科技处原处长温梦杰:「这 1000 万都是我的这些老板朋友心甘情愿给我的」
「我唯一的错误就是没有保护好自己。」在被宣判死刑后,温梦杰表示要上诉,他仍然坚称自己的行为是受社会风气和商业惯例的驱使。
「我唯一的错误就是没有保护好自己。」在被宣判死刑后,温梦杰表示要上诉,他仍然坚称自己的行为是受社会风气和商业惯例的驱使。
贪官档案:
贪官八:温梦杰,原农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处长
终审判决时间:2006 年 8 月 7 日
判决罪名:受贿、贪污罪
判决结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执行死刑时间:2007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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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6 月 28 日,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将一封匿名举报信交给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查办。信中显示,北京农行科技处处长温梦杰用巨资购买商品房,其支出明显超过了合法收入。
虽然这只是一封简单的举报信,但局领导却凭借着多年的办案经验判断这里面很可能隐藏着重大的犯罪事实。因此,在接到这一重大涉嫌犯罪线索后,局领导当即选派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承办此案,并制定了周密的初查方案。
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侦查人员迅速前往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公司进行查证。公司财务资料显示:2002 年 11 月温梦杰以其妻的名字购买了建外 SOHO 价值 3400 万元的 3 套预售商品铺面房,至 2004 年 6 月底已付款 3200 余万元,而购房款项却来源不一:除了银行贷款、少量现金之外,还有大量支票付款及境外汇款。一个国有银行的处长哪来这么多钱?
侦查人员带着疑问,对所有付款资金绘制了汇总表,进行比对研究,寻找切入点。
侦查人员讨论后认为:支票付款疑点最大,但温是国有银行的处长,初查阶段如果按以往常规做法调查取证,有可能打草惊蛇,走露消息;国外付款查证审批手续繁琐,且期限较长;现金付款则不易证实。经反复考虑,确定选择一笔以「吴某」名字还房贷款项到银行进行查证。
侦查人员随即于 2004 年 7 月初到银行取证。银行资料显示:「吴某」开户只有几个月,钱款多为存入后随即转付还房款,多达 200 余万元,最后一笔为 2004 年 6 月 30 日的 100 余万元;从存取款情况可以判定此账户是专为还款所设。
「吴某」是谁?与温梦杰是什么关系?承办人带着疑问,要求银行对最后这笔 100 余万元存款转付房贷的交易记录调取银行录像。
在用了三个多小时的查找后惊人地发现,交款是两个人,其中一个带着眼镜、手拿装满现金手提包的中年男人就是温梦杰!温梦杰还贷款为什么要用别人的名字?而且自己买房为什么要用他妻子的名字?
一连串的疑问,使侦查人员感到问题的严重。
亦官亦商温梦杰
温梦杰是何许人也?他究竟有着怎样的背景呢?
经过调查侦查人员了解到,温梦杰 1950 年出生在河北省乐亭县,他有着辉煌的历史:当过兵,1976 年到人民银行做计算机工作,1984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副处长;1989 年底下海出国经商、学习,1992 年回国后,他与人合办了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但是,公司做了几年也没有大起色,他开始后悔轻易放弃了自己副处长的位置。
仿佛上天眷顾,1994 年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引进科技人才,凭着曾经担任北京工商银行科技处副处长和在国外经商、留学的「计算机专家」优势,温梦杰重新回到银行系统,并被安置在重要领导岗位上:1994 年被北京农行聘为信息电脑中心(即科技处)副主任、总工程师,总经理;1998 年任农行科技处处长。科技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分行系统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技术支持,负责设备、软件的采购。
上任后的温梦杰果然出手不凡,大行改革之道,兼任农行所属的北京金信思创有限公司总经理,并让科技处依托北京金信思创有限公司对外开展业务,科技处也由原来的二十余人发展到近百人,成为北京农行相对独立的重要部门。
温梦杰亦官亦商,风光无限,1998 年被中国农业银行授予「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在北京农行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委员会对温的任职考核结果评定中这样写着:「温梦杰同志是我国银行界第一代在大中型机上从事应用软件开发的主要成员之一,曾主持过多项大规模应用软件的开发工作,有的代表了我国银行计算机应用的领先水平,获得过多项省部级成果奖励,温梦杰均为受奖首位人员。」
像温梦杰这样一个被科技光环围绕的业务领导真会有受贿贪污的问题吗?如果这样一位握有实权的官商有了贪腐问题而没被发现,成为长期隐藏在企业内部的蛀虫,后果将难以想象。
刑拘温梦杰
回到单位,侦查人员立刻将在银行查证的可疑情况向院、局领导作了汇报。一分院主管副检察长明确指示:「从此刻起,密切注意温梦杰的行踪,案情进展随时上报,我 24 小时开机!」
根据计划,反贪局副局长亲自与侦查人员一起到温梦杰居住的小区及工作单位附近秘密监视其行踪。
几天工作下来,发现温基本不去单位上班,活动完全没有规律。有时开着车,突然就停下了,好像是等人,又像是看周围有没有人跟着他,而且行为反常,行踪诡秘,去向飘忽不定,开车忽快忽慢,走走停停,有时明明去北边,却先向南兜一大圈。难道温已经知道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调查了?副局长立刻将此情况向副检察长、局长作了汇报。
副局长汇报说:「我们行动很谨慎,保密工作也没问题,温应该不知道反贪局对他进行调查。但从温的反常举止看,不排除他已知道有人将其举报的可能。温持有护照,外围调查稍有不慎,都可能导致其潜逃」。
听完分析,主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果断地说:「如果有证据证明温梦杰涉嫌犯罪,要立即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这么大问题的人如果跑掉了,那是对人民的犯罪!」
2004 年 7 月的一天下午,天气异常的闷热,好像故意和侦查人员作对。但是侦查人员不顾天气的炎热,仍然坚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
他们来到温梦杰的办公地点,没有发现温开的那辆黑色现代小轿车,又来到居住小区温经常停车地点,还是没有见到小轿车的踪影。难道温梦杰真的逃跑了吗?这不禁让侦查人员有些担心。直到第二天凌晨,温梦杰终于驾车回到小区住所。侦查人员这才松了一口气,立刻将此情况告知了局领导。
案情就是命令,局领导率领反贪局的侦查员及技术处的同志迅速赶到,布下了天网,等待温梦杰这条大鱼出现。
中午,一个带着眼镜文治彬彬的高个子中年男人进入了侦查员的视线,他匆匆走到黑色现代车旁,鬼鬼祟祟地向四周张望后,一头钻进了轿车。说时迟那时快,侦查人员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突然出现在车的两旁并拉开两侧的车门,攥住了温梦杰握着方向盘的手。
「你们要干什么?」温梦杰对这突然发生的事情有点不知所措。
「我们是反贪局的工作人员,找你调查点事情!」侦查员大声地说。
见到侦查员出示的证件手续,温面色苍白,无奈之下钻出「现代」,登上了检察院的「普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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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梦杰被专案组侦查员「请」进检察院
直到温被检察机关逮捕后,侦查人员才得知,在他们立案侦查前,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领导也曾收到过内容相同的举报信,也找温梦杰谈过话,因由于其矢口否认,银行也没什么证据,这件事情就不了了之。虽然没查出来什么,但这件事给温梦杰提了醒,此后他做事更小心,再也无精力抓工作,甚至连上班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单位正准备将他调离科技处的领导岗位。在从温办公室搜查出的文件材料中还发现温正在办理出国的手续!侦查人员越发感到领导判断的正确与决策的及时。
首次讯问陷入僵局
将温梦杰带到检察院后,侦查人员与温梦杰开始了面对面的交锋,局领导亲自参加提讯。没料到温梦杰这块骨头如此难啃,第一次讯问就让侦查人员吃了一个闭门羹。
侦查人员:「温梦杰,你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我院立案侦查,你是否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
温梦杰:「不知道,我没有干违法的事」,「我现在脑子很乱,一片空白,什么也记不起来」,温梦杰翻来覆去就这么几句话,此后就把头一低,作沉思状,再也不谈自己的问题。
侦查人员看到温梦杰这个架势,知道再问下去也不会有什么结果,于是话锋一转,对温说:「谈谈你的经历吧!」
听到这句话,温梦杰顿时来了精神:「我(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是银行科技处的副处长,1989 年去澳大利亚留学经商。1992 年回国后和妻子一起经商。1994 年银行引进科技人才请我当科技处总工程师,1998 年当上正处长。」说起自己的经历,温梦杰显得十分自豪,对下海经商更是侃侃而谈。
对第一次的讯问结果,局领导和侦查人员都感到了沉重的压力。因为温梦杰丰富的经商经历很可能是购房款项来源的挡箭牌。但侦查员们始终坚信,谎言与事实、证据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只要是谎言肯定会露出破绽!经研究,决定采用迂回的战术,先解除其心理防线,攻其不备。
在接下来的讯问中,侦查人员与温梦杰「聊起了家常」:「科技处是做什么的呀?你作为处长有什么职权呢?」
温梦杰打开了话匣:「科技处是北京农业银行的一个部门,与银行成立的电脑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职能是负责北京农行系统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技术支持,负责设备、软件的采购,我则对上述业务审核、管理。在我的努力下,科技处由二、三十人发展到八、九十人,业务也逐渐走上了正轨。以农行、科技处或电脑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内容取决于银行的需要,由我或主管副处长签字。但签合同前都要到我这里审批,我同意签字后上报主管行长签批,之后才能正式与供货方签合同。」
侦查人员突然话锋一转:「你经商、工作这么多年,一定存了不少钱吧?」
温梦杰:「我记不清,大都放在我妻子那保存。我们家有多少钱我也说不好,我平时都不过问。」
侦查人员:「那你们都购置了什么大件和固定资产呢?」
「我妻子有一辆丰田车,农行分给我两处房子,我们还在西城区和朝阳区买了两套房子。」温梦杰只字不提建外 SOHO 房产的事。
就在温梦杰轻松回答时,侦查人员突然问道:「你搞计算机的,脑子这么好,还不至于连自己购买过什么固定资产都记不清吧!」
虽然声音不大,但温梦杰听了这话,胸脯急剧地起伏,仿佛呼吸都困难了。
沉默了十几分钟,才抬起头说,听说妻子在建外 SOHO 买了房子。过了一会又改口说是与妻子一起去房地产公司办的购房手续,但钱大部分是妻子出的,自己只出了很少一部分。再往下就封住口了。
温梦杰被逼得步步后退,但仍然没有放弃抵抗。
经侦查人员查证,建外 SOHO 的巨额房款主要是温梦杰支付的,但钱款的来源他却说不清楚。
2004 年 7 月 11 日,犯罪嫌疑人温梦杰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拘留。
群策群力
想要拿到温梦杰的口供就如同挤牙膏。
经过几个回合较量,侦查人员摸到了温采取的对策,除非有充分的证据,否则温绝不会老实交待自己瞒着单位索要回扣、截留公款的犯罪事实。
侦查人员深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只是表象,彻查犯罪,不能依赖于口供,必须搞清建外 SOHO 三套预售房数十笔房款来源,去伪存真,查找到犯罪的直接证据。
承办人根据已有线索制定了下一步「双管齐下」的侦查方案:一方面到其单位查找,调取科技处自 1998 年以来签订的合同资料,归类分析,查微析疑;同时追查数十笔付房款来源,将合同业务单位与付款方进行比对分析,寻找突破口。
查证工作远比当初的预想困难得多。科技处软件开发科技含量高、设备采购时效性强,价格波动大,合同的签订审批手续完备,使侦查员查找疑点困难重重。而对支付购房款项的初步查证更是出人意料:支票付款单位中只有一两笔付款方与业务单位名称吻合,当侦查员按照工商执照找到地址却发现已人去楼空。
关键时刻,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领导多次听取汇报,一分院局领导与承办人一起研究侦查谋略、方案,直接指挥办案。一分院副检察长专门来到反贪局侦查人员的办公室,听取此案的工作进展,对前段的工作给予肯定,并语重心长地说:「反贪局是检察院对外的窗口,我们的工作体现着检察机关的形象。温梦杰案是我们院以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的第一个案件,而温丰富的工作经历、社会关系和侥幸的心理状态,特别是购房付款的复杂状况,使这个案子侦破难度大。对此你们要有长期作战、打硬仗的思想准备,但无论难度多大,也要搞清购房付款的真实来源和缘由,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
领导的鼓励、期望激发了侦查人员更强烈的斗志。大家群策群力,努力开拓侦查视野,加强侦查力度:
一是对所有的汇款一一造册核实,寻找汇款方。为找一个汇款方,往往不仅要去工商、查户籍,遍访业务单位和知情人,还要从收款银行查找到付款银行,从中查找预留印鉴、开户资料、姓名电话、付此钱款的原始出处,并将汇款时间与银行科技处和业务单位签订合同、付货款时间对照分析,查微析疑。有时一笔汇款几经转手,缺少中间任何一环,查证工作就前功尽弃。
二是寻找汇款经手人。侦查人员判断:温梦杰向供应商要钱必须通过具体的人,这些人一定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业务单位的经理或业务员,二是温与这些人在一定时间联系频繁。
侦查员在向银行、工商查找钱款来源的同时,再次提讯温梦杰,并把温保存的近千张名片及手机显示的人名、通话记录逐一进行排查之后,疑点集中到几十个人。
很快某电脑公司的经理首先进入侦查人员的视线。侦查人员的突然出现,使这位经理感到紧张不安,开始还否认公司付过好处费,当点到公司与银行的业务及他与温的交往时,他一脸的惊讶:「我知道你们早晚得找我,但没想到你们掌握这么多事情,我再不如实讲自身也难保了。」原来温在与该公司每签完一笔大的订单之后,就向公司索要一定数额的回扣,而公司则在银行付款后不久,即按温的要求把钱交给他本人或汇到他指定的账户,几年来温从公司一共要走了二百余万元钱。
侦破温梦杰侵吞公款的过程更是充满了戏剧色彩。在温的手机中经常出现「贝文」的名字,有电话,有短信,时间有的在凌晨,有时是深夜,完全没有规律;从亲昵的短信内容中侦查人员判定「贝文」是一个年轻女性。而在侦查人员查阅北京农行购买进口的 ATM 自动柜员机设备的合同文件中,意外地发现在供应商经办业务员的签字中有「贾枚(化名)」的名字,这引起了侦查人员的注意,因为「贾」字的下半部和「枚」字的右半部正是「贝文」!
找到贾枚之后,不仅证实了侦查人员的猜测,而且在对贾枚的询问及进一步仔细查阅合同资料中,侦查人员还发现了重要疑点:北京农行签订的上千万元采购 ATM 自动柜员机设备合同文件中显示,直接与银行签订采购合同的是一家既没有进出口经销权资质又没有售后服务能力的公司,这家公司又与一家非富士通国内经销商的进出口公司签订合同;而具有进出口经销权资质的富士通国内指定代理经销商只与农行签订了售后服务合同,但实际与国外设备供应商签订进口 ATM 自动柜员机合同的公司还是这家指定代理商。
具有外贸业务知识的人知道,国内企事业单位购买进口设备,如果没有其他特殊原因,只要与具有进出口经销权资质的国内代理商及国外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即可。贾枚代表国外设备供应商直接找北京农行洽谈业务,也是她联系的具有进出口经销权资质的该产品国内指定代理商与北京农行洽谈业务。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多出两个不必要的公司来呢?
经过多方查证,谜底终于揭开:这家没有进出口经销权资质及售后服务能力的公司及非富士通国内经销商的进出口公司都是受温梦杰直接控制的公司。温在明知供应商底价、国内代理经销商不收取代理经销费用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手段让银行多付货款,后分数次将多付的钱款数百万元打到了自己控制的公司及其他账户并据为己有。正是通过这种手段,温梦杰将北京农行所付设备款的一部分据为己有。而手机中显示的「贝文」——贾枚正是温贪污公款的关键证人之一!
随着查证工作的深入,一个又一个汇款业务单位、知情人陆续被查出。找单位、找知情人难,找到业务单位、知情人后取证更难。这些单位大都是私企,与银行业务联系紧密,单位的老总、业务员虽对温梦杰索取回扣深为不满,但或与案件有某种牵连、或怕影响自己公司的声誉、断掉业务关系而不敢、不愿作证;而与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亲友出于本能更是不愿讲出实情。
「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针对上述情况,承办人采取了相应的策略:
一是「奇」,尽量不采取书面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在经过暗访,摸清地址、确认证人身份后及时找其谈话、取证,不给其留有准备时间。
二是「正」,询问时循序渐进,开始少言多听,对单位证人,先让其介绍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与银行业务开展、签订合同的经过,尽量多地了解有关知识、信息,尔后针对案情的重点与疑点让证人「讲细节」、「重复」,并与有关证据核对,去伪存真;对于与犯罪嫌疑人有一定感情的亲友,则通过政策、法律教育,晓以利害,帮助他们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关系,使他们最终认识到不如实作证则适得其反,不但连累自己、单位,还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更大的不幸。
法律的震慑、政策的感召以及侦查员刚柔相济、决不放过一丝疑点的办案风格,使得证人们一个个抛弃杂念如实作证并主动提供相关凭据,这样侦查人员不但印证了已经掌握的犯罪线索,还发现温梦杰不少新的犯罪线索和证据。
一分院反贪局的侦查员经过十个多月夜以继日的艰苦奋斗,在用去上百张介绍信和查询手续、找了近百家单位和知情人之后,温梦杰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证据逐一被查出;当侦查人员把这些证据摆在温梦杰面前时,他无言以对,低下了高昂的头。
在强大的政策攻心态势之下,温梦杰从最初的对抗、拒不交待,即而动摇、观望,到最后心理防线全面崩溃,陆续交待了自己收取供应商回扣、截留银行货款的犯罪经过。
灰色的掘金史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为拿到一张订单,许多供货商往往不择手段,而那些手握采购大权的人便可借此轻松捞一笔,这就是采购之外的潜规则。温梦杰自己开过公司,自然明白如何收取回扣才不露痕迹。任科技处处长不久,他即着手策划政企一体化的改革方案——科技处与金信思创公司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科技处依托金信思创公司对外开展业务。该方案在 1999 年开始逐步试行,2000 年初温说服领导得以实施,以此达到淡化农行对科技处的监管、实现他大肆攫取不义之财的目的。
不妨看看他灰色的掘金史吧:
1999 年初,刚刚走马上任的科技处长温梦杰在银行与某公司签订开发合同后不久,就迫不及待地向该公司索要回扣款。很快,一张 40 万元的转帐支票顺利地落入温梦杰的囊中,这是温梦杰的灰色「第一桶金」。
已经张开了口的温梦杰,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一些大的设备采购、软件开发交易,温梦杰都要染指:1999 年 2 月至 2000 年 12 月,温梦杰利用采购设备之机,向某商务公司索贿五笔计 255 万元;2000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温借分行与某技术公司签订采购软件技术开发合同之机,索贿四笔计 279 万元;2000 年 11 月至 2003 年 11 月,温如法炮制向另一计算机公司索贿四笔 300 万元;2003 年 10 月至 2004 年初,温又向北京某信息公司索贿二笔计 237 万元。
不仅如此,温梦杰借助职务之便,在银行购买进口 ATM 自动柜员机设备的业务中,采取欺骗手段让银行多付货款,后分数次将多付的钱款 394 万元打到了自己控制的公司及其他账户并据为己有。此外还把一笔 38 万元保险公司理赔款也据为己有。
以上温梦杰共索取贿赂款 1073 万元,贪污公款 432 万元,共计 1505 万元。有人计算过,温梦杰受贿贪污数额竟占了银行与这些公司所签订合同总额的八分之一!
与其他贪官不同的是,温梦杰收受的回扣和贪污的钱,并没有挥霍或者转移到国外,而是用这些钱进行房地产投资。但是狡猾的温梦杰又很少将索贿、贪污的款项直接支付建外 SOHO 的房款。他从银行的供应商收取钱款,往往指定供应商将款打入中转公司或私人账户,有时还让供应商与中转公司签订业务转包合同,有时换成现金,几经转手自认为没有痕迹后再汇给房地产商。
在购房所付款项中,笔数最多、数额最大的来自南方证券方庄营业部一私人股票账户。经查开户人是温梦杰的侄子,该账户自 1998 年开户后,进出钱款数百笔数额上千万元,其中股票交易为数不多,大部分是支票入账,而后转账、提现金。
来到其侄子租住的普通两居室,望着简陋的家具,侦查员的心里有底了。事实证明了侦查员的判断:原来,温在当上科技处长、大权在握的当年,就做好「大干一场」的准备了。为给自己赃款的收取提供了一个平台,温决定让其侄子在南方证券方庄营业部开户,将自己索取业务单位的一部分好处费等灰色收入陆续存入这个账号。
在 2002 年底订购了建外 SOHO 商品房后,分数次将账户中几百万钱款转到房地产公司的账号上,又将账户中几百万钱款串成现金还房贷。为掩人耳目,温让其侄子用同学吴某的身份证开了一个活期账户,将串换的现金存进账户,再付房贷。2004 年 6 月底温用「吴某」账户与其侄子二人一同到银行办理存款转付房贷的录像就是他自导自演的一出好戏!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
供应商的心里话
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温梦杰索取钱款会屡屡得手?
对此,温梦杰的回答是:「这些公司大多是私企,经理、老板是我的朋友,我向他们要些钱,他们给也是心甘情愿的。」
果真如此吗?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一个与银行有多年业务关系、被温视为「铁哥们」的私企经理一语道破了天机:「现在计算机市场的竞争太残酷,对农行来说是他们的买方市场,都是先签合同后付款。为生存我们这些供应商总是千方百计地想创品牌,卖设备、卖软件,一旦卖出后又千方百计地想及时收回货款,还有此后的技术设备及软件的升级、售后服务、新项目的开发,这些对我们来说都意味着巨大的商机,谁愿意得罪温梦杰这个实权人物呢!老温每次向我们要钱都是在合同签订后、银行付款前,他就是抓住了我们这个心理。我跟老温确实很熟,但那是为了业务,没有这层关系,我们为什么要把自己辛苦挣得的利润让他拿走呢!」
据某公司经理回忆:温先生确实是计算机领域的业内人士,供应商签合同后能有多少利润他都能估得八九不离十。要回扣「执着」,也很讲求「策略」和「诚信」,在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一笔合同项目之后不久,温先生就主动打电话要求公司给他返还大部分利润,当该公司经理表示公司付款作账有困难时,温先生开导他说眼光要放远一点,「这件事情你答应了呢我们就是朋友,合同款会很痛快地给你付过来,以后银行有的是业务给你做」,还说「发票的事没关系,我可以找一家公司与你们虚签一个分包合同,你把款汇到那个公司,人家给你开发票不就成了。」他还主动提出,「回扣款是在银行付合同款之后执行,而且可按农行分期付款的比例分次给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除了照办没有其他出路。
在温梦杰的威逼利诱下,一个个业务单位的一笔笔回扣款就这样流进了他个人的腰包。
2005 年 5 月,温梦杰一案的侦查工作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身负受贿、贪污两项罪名的温梦杰被移交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公诉二处审查起诉。
2005 年 9 月,一分院将温梦杰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5 年 10 月至 12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公诉人以无可争议的证据指控了温梦杰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
在法庭审理中,文质彬彬的温梦杰不停地搓着双手,在被告席上挪动着身体,一改侦查期间接受讯问时的态度,多次为自己的敛财行为进行可笑的辩解。他承认收受了回扣,但称这是「商业惯例」;他自己拿的不是国家的钱,银行与业务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格都是在总行规定的允许范围内的,他要的钱是供应商利润的一部分,没有给国家和农行带来损失。
「我要的这一千多万元是利润返还款,是为了给单位员工谋福利。」温梦杰说,「金信思创公司实际上承担了科技处近一百名员工的福利、车辆、奖金等开支,月底要考虑奖金从哪儿出。」
「我唯一的错误就是没有保护好自己。」在被宣判死刑后,温梦杰表示要上诉,他仍然坚称自己的行为是受社会风气和商业惯例的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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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死刑的判决,温梦杰面色如灰
虽然受贿贪污的事温没有告诉单位的任何人,钱也没有入单位账,但温梦杰仍然进行最后的狡辩,把自己向业务单位索要回扣、贪污说成是想办基金会、为单位职工谋福利,试图减轻自己的罪责。他的说法连辩护律师都没有苟同。
温梦杰自己始终没闹明白:法院办案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他自己掩耳盗铃的辩解,只是徒增些笑料而已。正是:「心莫贪,伸手必被捉!」
职务犯罪日趋呈现智能化的新态势
温梦杰这类罪犯在案发前有充足的心理准备,在讯问时正面交锋,其往往不肯轻易就范,而是不断揣摩侦查人员到底知道他多少犯罪事实,故意拖延时间,避实谈虚,言辞谨慎,意图蒙混过关。
作为本案的承办检察官,资深侦查员王耕耘的体会是:不采取简单粗暴的讯问方式,而是在摸清其工作职权、社会背景、经济状况、交友群、性格特点、心理状态,掌握大量信息的基础上,以证助审、以理服人。
无疑,温梦杰案凸显检察机关查处当前职务犯罪智能化的新态势。
一是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巨大。温梦杰受贿数额高达 1073 万余元,是至 2007 年执行死刑之时,北京市检察机关直接自侦查处的商业贿赂犯罪数额最大的一起案件,也是近年来第一起自侦的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他在受贿犯罪中均为主动索贿情节,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温梦杰受贿贪污案在法院审理期间,就在社会上引起轰动,各大金融机构纷纷制定整改措施,成为北京市重拳打击商业贿赂的重大举措,继而对全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推动作用。该案被北京市检察机关评为十大精品案件,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此案列为「全国商业贿赂典型案例」。
二是犯罪手段狡猾,查证难度极大。温梦杰的作案手法被理论界及反腐倡廉单位确定为科技业内人士高智商犯罪。他在长达 6 年的时间里多次作案,且受贿犯罪均采取「一对一」的索贿方式。人难找、证难寻、供难拿。本案查办的难点是:隐蔽性,其所攫取的每一笔不义之财都隐藏在正常业务之中,局外人很难发现;智能化,温是计算机业内人士,有多年经商经历,实施犯罪前精心谋划;犯罪时间跨度大、涉及单位及证人众多;银行与供应商业务固定,形成较密切的利害关系。这些因素使得反贪机关查证难度极大。
侦查人员是在案情紧急、没有充分初查的情况下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温立案的。根据以往的侦查实践侦查人员判断,温购房钱款来源最有可能的就是受贿、贪污。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发现线索、获取证据,突破。所以查证的主线始终围绕着受贿、贪污问题而展开。
警示录:职务犯罪高智能化的时代已然到来
王耕耘说,温案被理论界和反腐倡廉部门定为高智商犯罪,温梦杰利用自己的技术手段转移大量钱款,受贿贪污。王耕耘提醒案发单位,要加强技术层面上的防范,完善相关措施和规章制度,这是当前应对高科技条件下犯罪的有效手段。
针对本案的侦破,时任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指出:「这样的自侦案件,宣传部门应作为典型案件深挖宣传,预防部门应借此深入总结银行系统犯罪特点。」
为什么温梦杰能频频从别人口袋里掏钱?正如一家和农业银行北京分行有业务关系的公司经理所说:「市场竞争太残酷,谁愿意得罪温梦杰这个实权人物呢!」显然,正因为希望得到温梦杰这样的「实权人物」的帮助,生意伙伴才不得不委曲求全,不断满足温梦杰对金钱的贪欲。像农业银行北京分行一样,其他商业银行科技电脑部门、信贷部门、不良资产处置部门,也都存在着一些「实权人物」。这些人官位并不大,但所在岗位却是要害,具有关键的审批权、决定权;「实权人物」往往负责大额公共资金的投向和兑现,具有较大的财权;「实权人物」所从事的工作通常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外人难以染指;他们代表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不可比的市场资源,在各种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他们参与市场竞争,会成为企业逐利的对象,如果自身没有很强的抗腐蚀能力,就很可能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近年来,银行系统相继发生了数起业务领导干部在对外业务交往中收受贿案件,究其原因,无不与单位放松对干部严格管理及银行内部业务流程、控制机制的缺陷有关。在办案的同时积极帮助案发单位查找原因、堵塞漏洞,是防止干部腐化堕落的有效途径。侦查人员在查办温梦杰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预防工作,收效显着。
一是通过切实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改变重业务、轻管理的做法,提高领导干部和风险岗位员工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对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分析和查找银行内部容易诱发违规违纪和犯罪行为的部位和环节,提高中高层领导的反腐败的政治嗅觉。
二是主管行领导与业务处全体业务人员要加强专业学习,尽快成为相关专门领域的业内人士;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提高大家的工作责任感,行长、处长、业务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与制约。
三是加强制度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1)对可能出现权钱交易的部门、环节,要害岗位,建立完善的切实可行的内控制约机制,特别是对象科技处这样对外签订合同的单位,要从制度上保证行、处领导与业务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2)加大纪检监督、审计为主的监督检查力度,使监督检查制度化、经常化,落实到具体业务之中;(3)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包括各级机构领导者都不例外,都必须无条件地置于制度约束之中。
四是把好进人用人关。(1)对不符合选人标准的,无论有多大才能,有多少客户资源,都拒绝录用;(2)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不仅要考察其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更要注重其人品和职业道德表现。(3)切实落实岗位轮换、定期交流等用人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调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是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在开展业务时,对供应商一视同仁、择优合作,一旦签订合同则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银行的义务,在对外交往中树立北京农行诚信、廉洁、高效的崭新形象。
腐败的滋生有着其适合的环境与土壤。失衡的供求关系,垄断的采购市场……
如果从这方面来看,商业贿赂确有其生存的客观因素和条件。如何使国家权益不受损失,使市场的竞争保持在合法、公正、平等的良性循环之中,是国有企业与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课题,二者必须形成反腐败的合力,建立健全打击、预防商业贿赂的联系机制。银行方面不能仅限于内部的防范,还应对相关业务的供应商建立诚信守法档案,并将此档案在金融系统内资源共享;一旦发现有暗箱操作、给回扣、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决不姑息。不仅对内部人员,同时要对供应商「双罚」,不怕揭家丑,及时商请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在执法过程中统一处罚标准,依法治理商业贿赂,避免人为的因素和短期的行为。